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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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04號原告宇代奢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惠民 被告 姜乃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47號,嗣改分為113年度簡字第58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吳昱農
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