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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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07號原告 張力仁 被告COLIFLORESAISHAPEPITO(中文名: 亞莎 )上列被告COLIFLORESAISHAPEPITO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73號),經原告張力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梁世樺法官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