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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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50號原告 鄭翔元 被告 許家華
居高雄市○○區○○○路000○0號4樓居高雄市○○區○○路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劉芳菁
法官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宣容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