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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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082號原告 王淑苓 被告 吳思瑩 上列被告吳思瑩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游涵歆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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