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2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丙○○
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98號,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2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丙○○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雖以彼等均係初犯,且本件並非居於主導地位,事後分配贓款亦甚少,而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之機會云云。但查被告等均為年輕力壯之人,卻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生活所需,反而於短短1個月內,先後3次以相類手法,竊取同一被害人之財物,賤賣朋分花用,造成被害人損失不貲,原審法院就彼等所犯各罪宣告刑合計已達1年8月,而定應執行刑僅有期徒刑1年,堪認已予以寬待,本院衡諸社會大眾對同類型犯罪之嫌惡觀感,認本件並無再予緩刑宣告之餘地。本件上訴意旨任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