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司雄小調字第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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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鴻運大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丙○○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雄 小調字第119號給付管理費調解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
員如下:
  書記官 鄭翠蘭
  調解委員 洪淑淨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丙○○到
相 對 人 乙○○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貳佰參拾伍元
  。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
  分期十九期: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起,各於每月二十日前給
  付貳仟零陸拾伍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
  ,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三、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 解委員 洪淑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鄭翠蘭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鄭翠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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