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65號原告 林憲燦 上列原告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未逾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