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訴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東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歐東昱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公共危險部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過失傷害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洪碩垣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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