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5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5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5256號債權人 林妙怡 (原名: 林淑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芳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權人林妙怡(原名:林淑華)、債務人鄭芳彬及鄭芳彬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暨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鄭芳彬之個人親屬系統表(須列載債務人及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暨直系血親卑親屬),並敘明債務人是否再婚?若再婚,併請提出其現任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債權人林妙怡(原名:林淑華)及債務人鄭芳彬最近兩年之財產所得清單;並具狀敘明債權人目前職業為何?固定月收入若干?是否陷於生活困難?兩造子女是否確為債務人負擔扶養義務?
五、債權人應具狀敘明兩造離緍之原因及事由為何?是否係因可歸責債務人之原因所致?或不可歸責於兩造之事實而離婚?並同時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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