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34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李永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瑜璽 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34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4,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陳褘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