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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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6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王月娥 被上訴人即原告 彭譯萱
彭浩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譯萱等間請求返還保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48,012元(計算式:3,366,033元+4,481,979元=7,848,0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