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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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0號原告 許辰龍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 律師
廖懿涵 律師被告 許辰盛
許辰榮許素貞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辰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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