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0號原告 許辰龍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 律師 廖懿涵 律師被告 許辰盛 許辰榮 陳 許素貞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辰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