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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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54號原告 林絲波 訴訟代理人 李嘉耿 律師被告 陳嘉政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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