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54號原告 林絲波 訴訟代理人 李嘉耿 律師被告 陳嘉政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書記官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