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杜怡芩 被告 陳建勛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易字第369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369號判決被告無罪,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簡志龍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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