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92號原告 李宗奕 被告 許萬發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易字第21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文欽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