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5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長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杜娟娟石啓志 發支付命令,被告杜娟娟、石啓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肆萬叁仟零肆拾貳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陸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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