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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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合群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琳平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景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對被告 李景之 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載明被告李景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對被告李景之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就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