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原簡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原簡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天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9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本件被告乙○○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詳後述),現行性騷擾防治法未有如前述之規範,然為保護被害人之隱私及名譽,爰類推適用前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對被害人身分予以保密之規定,不予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即告訴人甲○身分之資訊。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之「性騷擾」,係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屬性騷擾之犯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3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臀部係一般女性不欲他人無端碰觸部位,自應認屬身體之隱私處。被告與告訴人素無相識,竟對告訴人施以偷襲、短暫性之觸摸行為,顯已破壞告訴人身體隱私部位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而不當地加以挑逗、調戲,自係基於性騷擾之意圖而為甚明,又被告碰觸告訴人臀部,適足以引起告訴人嫌惡之感,已該當上揭性騷擾罪之構成要件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逞一已私慾,趁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碰觸告訴人臀部,顯未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所為實不足取,應予非難;衡以被告之前科紀錄,於偵查中並未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及告訴人之年齡、身心受創影響,且告訴人表示無和解意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德鑫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9975號被告乙○○男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0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2年5月15日5時10分許,與友人在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聚酒吧」聚餐、飲酒時,見鄰桌客人AB000-H112156(女性;00年0月生;下稱甲○)容貌佳,竟心生歹念而意圖性騷擾,乘甲○不及抗拒之際,突然以手觸摸甲○臀部,以此方式對甲○性騷擾。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甲○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員警職務報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性騷擾防治法申訴表、性騷擾事件申訴書(紀錄)、案發監視器錄影及錄影截圖。
(四)綜上,足認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2日
檢察官張國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林美慧參考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