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78號債權人呂清華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建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