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繳驗不實發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158號上訴人萬里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代表人 李榮達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繳驗不實發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15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11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上開期間之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蕭忠仁法官黃清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