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簡字第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0006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揭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本院94年度簡字第6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第二庭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惠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