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39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毓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毓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7月10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02,184元未給付,其中96,718元為消費款;4,566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039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毓慧│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35,331元││7月11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陳毓慧│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23,248元││7月11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陳毓慧│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8,139元││7月11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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