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16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所為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現已痛改前非,戒酒多時,並保證不會再犯且永遠銘記在心,因目前經濟景氣下滑,抗告人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4萬元,扣房租、生活、信貸、交通費用,所剩無幾,加上服務之公司因景氣不佳而隨時有關廠之可能,抗告人生活處於心驚膽跳,真有活不下去的感覺,抗告人對於併科罰金部分會繳納,至於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每日折算壹千元部分,能予減免其刑及註銷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刑法第51條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等2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如附表所示日期先後判處罰金5萬5千元及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4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務,均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等刑事判決書各1件附卷可稽。上開2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依首揭說明,原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原裁定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既經原審法院判刑確定,定應執刑之刑時,僅能依原審法院判刑定之,故原裁定對於已確定之判決並無權減免或註銷。是抗告人此部分之抗告,為無理由。另罰金部分,其所定應執行刑,係於各宣告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之範圍內,且原法院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亦未逾越各該確定判決原已定執行刑及宣告刑總計之金額刑度,均符合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是原裁定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或不當之處。至於抗告人主張每月薪資扣除房租、生活、信貸、交通費用,所剩無幾及因景氣不佳可能面臨失業危機云云,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無涉。綜上所述,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江振義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事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罰金新台幣5萬5千│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元│台幣4萬元││├────┼────────┼─────────┼───────┤│犯罪日期│96.10.23│97.02.13││├────┼────────┼─────────┼───────┤│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6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3474號│第4855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北交簡字第│97年度北交簡字第│││事││129號│595號│││實├──┼────────┼─────────┼───────┤│審│判決│97.01.28│97.04.29││││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北交簡字第│97年度北交簡字第│││判││129號│595號│││決├──┼────────┼─────────┼───────┤││判決││││││確定│97.03.25│97.05.26││││日期││││├─┴──┼────────┼─────────┼───────┤││臺北地檢97年度罰│臺北地檢97年度執字│││備註│執字第632號│第38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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