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8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有關國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69號原告甲○○被告國防部代表人乙○○部長)住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
洪大植 律師複代理人 施懷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24頁「中華民國97年9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蕭忠仁法官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