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3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加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沐芝 律師被告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訴訟代理人 文鍾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加給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14頁「中華民國97年9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蕭忠仁法官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