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耕作權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原告行政院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松國賢
尤哈尼‧伊斯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 律師住花蓮市○○路○號被告寅○○住
丑○○住癸○○住壬○○住辛○○住兼右三人訴訟代理人子○○住被告辰○○住
卯○○住庚○○住己○○住丙○○住丁○○住乙○○住甲○○住兼右十三人訴訟代理人戊○○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耕作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原告聲明即將撤回訴訟(被告於收受撤回狀後,請於法定期限內考量是否同意其撤回。),本院認為有必要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燁山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連玫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