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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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446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