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8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銘鴻選任辯護人張靜怡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茲定民國108年4月18日下午2時30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旺誠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8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銘鴻選任辯護人張靜怡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茲定民國108年4月18日下午2時30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旺誠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