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94號聲請人 林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保誠元滿基金0000000011,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