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37號聲請人 夏平 (即 夏俊德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110年度除字第7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三合微科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