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85號聲請人 郭達芳 (即郭 李阿幸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依郭李阿幸之全體繼承人即聲請人、 郭書斌郭書維郭惠瑛 共同聲請,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號為公示催告,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嗣聲請人提出股票分配協議書,證明上開郭李阿幸之全體繼承人已協議將附表所示股票之全部分配予聲請人,故聲請人單獨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24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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