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5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何秀華 即 何天粙 之繼承人、 何國本 即何天粙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向管轄法院查詢是否聲請拋棄繼承之公函。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