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267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26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俊德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
林清堯 律師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67號、第1268號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有關判決主文欄第四項『;與駁回上訴部分即如附表編號2至25所處之徒刑』,應更正為『;與駁回上訴部分即如附表二編號2至25所處之徒刑』。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有關判決主文欄第四項『;與駁回上訴部分即如附表編號2至25所處之徒刑』部分,因其中附表編號2至25部分,係指附表二編號2至25部分,即漏載『二』字,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廖建瑜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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