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職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職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一三號再抗告人即具保人 王國勝 受刑人即被告 黃郁文 上列再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日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五九五號),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五九五號刑事裁定第三頁第二行至第四行關於「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將被告預備逃匿情形,於得以防止之際報告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而聲請退保者,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誤載,因不影響於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韓金秀法官蔡國在法官李錦樑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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