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聲明人 范振達 上列聲明人因竊盜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范振達因竊盜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八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駁回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郭毓洲法官呂永福法官林清鈞法官林恆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