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2號聲請人 林世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陸遠琴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被告陸遠琴之年籍資料及大陸地區之住居所地址。
三、被告陸遠琴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旅行申請書(請原告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地址:臺北市○○街○○號)。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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