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893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893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刑事事件,不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
453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893號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刑事事件,不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453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刑事事件聲請解釋憲法,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45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志雄
大法官楊惠欽大法官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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