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894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894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假釋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894號聲請人 李萬成 上列聲請人為假釋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
國110年11月16日○○○輔字第11011005740號函(下稱系爭函)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曾持系爭函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業經
憲法法庭以112年審裁字第1473號裁定不受理在案。次查系爭函並非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志雄
大法官楊惠欽大法官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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