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89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896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896號聲請人 胡維珊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
48號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志雄
大法官楊惠欽大法官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