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2534號
上訴人即被告 游天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7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9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為第二審上訴必備之程式,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甚明。倘上訴理由之敘述未合乎具體之要求者,其上訴即屬同法第362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367條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又第二審上訴之目的,既在於請求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之救濟,則所謂「具體理由」,自應就原審判決如何足以撤銷、應予變更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具體根據,本於確實之訴訟資料暨原因事實之所出,逐一敘述、記載,必已具體指出原審判決事實認定之所憑有如何之錯誤(如原審判決所採之證據如何不具證據能力、所為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等),法律之適用(尤其實體法)有如何之違誤,形式上足以動搖原審判決,使之成為不當或違法而得改判之事由,始屬合法。上訴理由之敘述,應先合乎具體之要求,始有所敘述可取與否之實體審理與判斷之問題。是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有敘述上訴理由,但僅泛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等情詞,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等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或其所陳之事由,與訴訟資料所載不相適合,或所指摘原審判決之「不當」或「違法」根本不存在者,均應認其實質上並未符合具體之要件,庶符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意旨。亦即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記載上訴理由,惟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上述違法、不當情形,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經查,本件原審適用簡式審判程式,並以上訴人即被告游天仁(下稱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及被告經警採集之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尖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4月2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認定被告有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2年3月12日某時,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房間內,分別以將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內加水稀釋後,施打手臂靜脈血管之方式,及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鋁箔紙上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先後施用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之犯行,且為累犯,因而各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及3月,已詳敘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及理由,並無違背證據法則;原審判決依其確認之事實而為法律之適用,亦無違誤。又原審判決並於理由欄內說明係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及刑罰矯治後,仍未戒除毒癮之惡習,再三施用毒品,顯然缺乏戒斷決心,然其所為僅屬戕害自身之行為,未侵犯其他法益,暨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而量定被告各宣告刑,顯係基於行為人之責任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情狀而為,亦無其他失出或失入之違法或失當之處。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略以:伊因為右手工作疼痛所以才買毒吸食,但是原判決量刑太重,難以承受。又因家庭經濟不佳且有欠債,父母、老婆、女兒都需伊賺錢撫養,父親又有塵肺症,希望能從輕量刑云云;惟參以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其為本案犯行前,已有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前科,猶不知戒惕,再度違犯本案,全然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顯見被告法治觀念確屬薄弱,其上訴理由所指各項,業經原審於量刑時所衡酌,所處刑度並無過重之違失,亦未逾越職權或違反比例原則。綜上,被告之上訴理由並非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要難謂其上訴書狀已敘述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