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安可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1年度執字第7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安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2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其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案件,則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3萬元,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7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法院認與製造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無涉,未經宣告沒收銷燬,然此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為從刑,除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外,依主刑與從刑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同時宣告之。故本案如經諭知無罪、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或扣案之違禁物與本案科刑、免訴之判決無關者,因無主刑,從刑自無所附麗,而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
中心檢驗,認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100年7月2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100年7月13日調科壹字第1000041489號鑑定書、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案件編號11.0000-00
0號鑑定書各1份等資料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
㈡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
第2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案件,則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3萬元,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7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年4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並以附表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被告犯製造之犯行相關為由,不另為沒收之諭知等情,有前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如附表所示之物,既與其製造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科刑之判決無關,復經檢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則聲請人就此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又鑑定機關鑑驗毒品秤重主要係以傾倒,必要時亦會輔以刮
杓刮取之方式,儘可能將原送驗包裝袋內毒品與包裝袋分離後各別秤重,所得毒品重量稱為淨重,包裝袋重量則以空包裝重稱之,然無論依上述何種方式分離,原送驗包裝袋內均仍會有微量毒品成分殘留等情,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0號函文可參,上揭扣案如附表所示承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既未能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包裝袋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除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不得宣告沒收銷燬外,其餘聲請沒收銷燬部分,應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附表:
┌──┬─────┬──────┬──────┬──────┬───────┬───────┬────────┐│編號│種類名稱│數量│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清單│檢驗報告文號│檢驗報告所在卷│備註│││││文號│所在卷頁││頁││├──┼─────┼──────┼──────┼──────┼───────┼───────┼────────┤│1│第二級毒品│合計淨重29.2│臺灣桃園地方│100年度偵字│法務部調查局│100年度偵字│編號A1-1號雖扣押│││甲基安非他│4公克,空包│法院檢察署10│第16811號偵│100年7月29│第16811號偵│物品目錄表登載編│││命伍包(含│裝重2.34公克│0年度安保管│查卷第128頁│日調科壹字第│查卷第189頁│號A1-1「疑似安非│││無法與毒品││字第802號││00000000000號│至第194頁│他命(黃安可身上│││析離之包裝││││鑑定書││搜獲)」為3袋,│││袋伍只)││││││然經檢驗機關即法│││││││││務部調查局實際勘│││││││││驗為結晶檢品5包│├──┼─────┼──────┼──────┼──────┼───────┼───────┼────────┤│2│第二級毒品│淨重0.07公│臺灣桃園地方│100年度│法務部調查局│100年度偵字第│編號B01號│││甲基安非他│克,空包裝重│法院檢察署│偵字第21686│100年7月29│16811號偵查卷││││命壹包(含│0.02公克│100年度安保│號偵查卷第98│日調科壹字第│第189頁至第││││無法與毒品││管字第948號│頁│00000000000號│194頁││││析離之包裝││││鑑定書│││││袋壹只)│││├───────┼───────┤│││││││法務部調查局│100年度偵字第││││││││100年7月13│16811號偵查卷││││││││日調科壹字第│第195頁││││││││0000000000號│││││││││鑑定書│││├──┼─────┼──────┼──────┼──────┼───────┼───────┼────────┤│3│第二級毒品│淨重0.935公│臺灣桃園地方│100年度偵字│憲兵司令部刑事│100年度偵字第││││甲基安非他│克,取樣0.15│法院檢察署│第16811號偵│鑑識中心案件編│16811號偵查卷││││命壹包(含│公克鑑定用罄│100年度安保│查卷第90頁│號11.0727-00│第198││││無法與毒品│,驗餘淨重│管字第751號││2號鑑定書│││││析離之包裝│0.9185公克││││││││袋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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