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岳森指定辯護人張齡方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巫岳森於準備程序就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鄭伊倫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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