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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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09號原告賓爵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光淳 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23,60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4,0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3,56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