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2號聲請人 彭雅芝 相對人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謙敏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原載「 何素珠 」,應更正為「張謙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逕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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