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84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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