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7號聲請人金捷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銓勇股份有│台中商業銀│102年11月5日│431,918元│TCB0000000││││限公司漳│行林口分行│││││││明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