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578號聲請人 任順 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相對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丁育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聲請人欄位關於「任順律師(即榮電大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任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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