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9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鴻益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清順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