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726號聲請人 魏陳雅珠
魏碧玉 魏碧梧 魏碧心 魏碧媛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未預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02年8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人迄未補正;且聲請人業於102年6月17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於102年8月12日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亦無從再依法陳報遺產清冊,故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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