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建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一○三年度執聲付字第二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建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建文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顏建文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七○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又因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九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復因㈢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三七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再因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又因㈤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九四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九日及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均以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復因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再因㈦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六二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又因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五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復因㈨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及罰金一萬元,如易服勞役,以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上開㈠至㈨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嗣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五九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三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一○三年五月三十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一○五年四月十三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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